(一)、申请单位或个人携下列材料到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兽医站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1、开办、变更申请书面报告,并按要求逐项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拟开办经营场所、库房地点及内部布局图;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复印件(2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复印件(2份);
5、聘用药剂师或注册兽医、注册助理兽医身份证(或暂住证)、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2份);
6、兽药储存和运输设施、设备目录。
7、与兽药经营GSP相关的规章制度。
8、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及守法经营的保证书。
(二)、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兽医站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退还相关原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及相关要求告知申请人。
(三)、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兽医站自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须经上级审批的增加5个工作日),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规定要求,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出具现场验收结论,经办人员签字并报分管局长审批后,予以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办理理由,并由退还申请人。